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合理的行为吗?

时间:2024-04-22 作者:昆明律师

解除同居关系不是必须要进行公证。如果双方均同意解除同居关系,并对财产分割、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的,可以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。该协议书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。所以,不进行公证也可解除同居关系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,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
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。
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四条
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
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。
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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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并不需要办理公证,但是,如果当事人需要得到一种保证,则可以在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后,到公证处去进行公证。公证了终止同居协议书后,财产分割是有确定性的。
一旦发生纠纷,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,提交解除同居协议,法院将参照协议中,财产分割的协议来作出判决。法律依据:《婚姻法司法解释》第一条的规定:
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婚姻关系属于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地请求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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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解除同居关系书不需要需要公证,双方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,是有效的。如果需要一种保证,也可以去公证处进行公证。发生纠纷时可以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提交给法院,法院会参考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进行判决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、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,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,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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